华侨大学境外来校交流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20 浏览次数:

华侨大学境外来校交流奖助学金

管理暂行办法


为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提升我校国际化办学水平,营造良好的国际化教育氛围,吸引更多优质生源来校交流互动,促进我校与境外高校的双向交流,学校面向境外来校交流学生设立奖助学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一)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境外高校在读的、非中国籍的本科生或研究生;

(二)申请来我校交流交换且已获得我校录取资格,不包含在我校进行学历教育学习或双学位联合培养的学生;

(三)身心健康,在校成绩优良,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原则上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学校或其它境内外官方组织的奖励资助;

(五)承诺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犯罪记录;

(六)志愿促进两校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二条 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一)学分交流项目(满三个月及以上,不足1个月按天数比例大致折算):


1.一等奖学金: 免交学费,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月生活补贴(本科及硕士交流生人民币1000-2000/月,博士研究生人民币2000-3000/月)。

2.二等奖学金: 免交学费,或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月生活补贴(本科及硕士交流生人民币1000-2000/月,博士研究生人民币2000-3000/月)。

3.三等奖学金: 提供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补贴(本科及硕士交流生人民币1000-3000/学期,博士研究生人民币2000-5000/学期)。

(二)短期交流团队项目(不满三个月的假期研学、工作坊等项目,一般针对团队予以资助):

1.一等资助: 来自世界名校或远距离国家为主生源、双向交流互动为主、预期成效显著,每生资助800-1000元但团队资助总额最高为4万元。

2.二等资助: 双向交流互动为主、预期成效明显,每生资助500-800元但团队资助总额最高为3万元。

3.三等资助: 侧重双向交流互动、预期成效良好,每生资助300-500元但团队资助总额最高为2万元。

(三)对于对学校声誉、学科建设或人才培养等有潜在重要影响者,经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奖助标准可适当上浮,最高上浮标准不得超过2倍。

(四)鼓励接收境外来校从事研究学习的我校教师,从自有课题经费等途径对来校交流的学生予以额外资助,用以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学杂费、劳务费及生活费等的补助。

第三条 国际学院牵头召集组成华侨大学国(境)外来校交流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成员包括国际学院、国际交流合作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单位。每年年初,评审小组根据经费预算下拨情况,确定当年是否开展资助工作。

第四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与发放

(一)申请报名:来校交流生或合作学校组织方负责人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提前一个月提交至国际学院交流项目部。

(二)学院初审:国际学院及交流生所申请的相关院系负责人初审交流生/团组申请表、申请材料及已获得奖助学金情况,确认录取事宜及拟提供奖助学金资助额度。

(三)学校复审:评审小组根据交流生/团组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结合经费额度及相关协议,复审交流生的接收事宜,确定奖助学金资助对象及额度。

(四)结果公示:奖助学金资助结果由国际学院面向全校公示。

(五)奖金发放:交流生/团组抵达我校办理相关到校手续后,凭相关材料办理奖助学金领取或免学费的手续。

第五条 相关要求及约束

(一)获得华侨大学境外来校交流奖助学金的学生/团组,在交流期间应积极向国际学院交流项目部提交交流心得等图文影音材料,并在交流期满提交一份2千字以上的书面报告。

(二)获得奖助学金的交流生/团组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学校评审小组有权取消或要求学生支付学校已发放奖助学金额度50%-200%的违约金

1.提供的材料不实;

2.在我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外事纪律、相关法律和校纪校规;

3.修习课程有50%及以上不合格;

4.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离境或被遣返离境;

5.未经学校批准中途离境;

6.其它经评审小组认定为影响国家、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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